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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三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志成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成,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592号原告张志成,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尤古庄镇半壁街村2区*排**号,身份证号1202251983********。委托代理人王志民,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2、5、6层,组织机构代码79252832-0。负责人孔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子湘,女,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宛鹏程,女,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成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蓓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按照被告理赔程序及理赔要求正常理赔,原告方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被告的理赔程序及理赔要求进行正常理赔为由,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即17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仇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