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龚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73号原告:龚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