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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与吴秀兰、李小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9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与龙腾路交叉口东北侧(恒兴绿景34-35号店)。负责人陈旸,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莉娟。委托代理人吴海。被告吴秀兰。被告李小彤。被告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与被告吴秀兰、李小彤、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陈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吴书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