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启贵与张书林、张秀兰、张书龙、马晖、龙岩市泰林工贸有限公司、兰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贵,张书林,张秀兰,张书龙,马晖,龙岩市泰林工贸有限公司,兰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刘启贵,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书林,男,1972年6月27日生,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书龙,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马晖,女,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泰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开发区连圣片区,法定代表人张秀兰经理。被执行人兰安荣,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启贵与被执行人张书林、张秀兰、张书龙、马晖、龙岩市泰林工贸有限公司、兰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建华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月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