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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杨大国与杨新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国,杨新生,杨新寺,杨四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杨大��,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生,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新寺,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第三人杨四伟,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杨大国诉被告杨新生、杨新寺及第三人杨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国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