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杨大国与杨新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国,杨新生,杨新寺,杨四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杨大��,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生,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新寺,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第三人杨四伟,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杨大国诉被告杨新生、杨新寺及第三人杨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国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