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蓥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祥,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国,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险人限公司197510066219.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光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光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9574元,由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基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