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执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启文与舒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文,舒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86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867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文,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舒咏,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张启文与被告舒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7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2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4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人户分离,去向不明,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