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长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俊虎与马永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虎,马永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454号原告王俊虎,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得福,大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永义,男,回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虎与被告马永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利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煜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