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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宏娅与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娅,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张宏娅。委托代理人张宏凡。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00100-X。法定代表人陈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娅与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陈立君涉嫌经济犯罪,已由经侦立案侦查,原告张宏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娅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许��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孟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