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文永生与刘世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生,刘世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文永生,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刘世旺,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原告文永生诉被告刘世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文永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永生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收取即665元,由原告文永生负担。审判员 罗斌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雄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