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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林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周国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嘉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