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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锡芬与杨茂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锡芬,杨茂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64号原告余锡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茂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尔特,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锡芬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55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按规定收取21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