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锡芬与杨茂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锡芬,杨茂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64号原告余锡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茂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尔特,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锡芬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55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按规定收取21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