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强诉被告华庆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华庆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665号原告赵强,男。被告华庆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诉被告华庆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赵强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希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