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16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洪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658-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负责人郦琼。被执行人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碧恋。被执行人陈碧恋。被执行人洪诗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洪诗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洪诗庆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906275.32元、执行费人民币31463元,合计人民币2937738.32元,但被执行人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陈碧恋、洪诗庆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依申请人请求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碧恋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都市枫林公寓14幢3单元302室的房产,该房产为居住用房,系我院首封,申请人对该房产设有抵押权。后本院依法对该房产启动网络拍卖程序,最终竞买人周东瑜(身份证号:××)于2015年8月7日以人民币1710000元成功竞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杭州市下城区都市枫林公寓14幢3单元302室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周东瑜(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周东瑜(身份证号:××)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解除对座落于杭州市下城区都市枫林公寓14幢3单元3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志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