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与董国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董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82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颜赤。被执行人董国友。本院申请执行与董国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淮法刑初字第03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董国友处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董国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法刑初字第033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