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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劳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焦祥梅与张金吾、王富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祥梅,张金吾,王富光,全聚海,闫素清,靳效东,许继磊,许春元,许哲,许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劳初字第24号原告焦祥梅,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吾,男,194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富光,男,193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全聚海,男,193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闫素清,女,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靳效东,男,194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以上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继磊,男,194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春元,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哲,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鹏,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鹏,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祥梅与被告张金吾、王富光、全聚海、闫素清、靳效东、许继磊、许春元、许哲、许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祥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祥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焦祥梅承担。审 判 长  周荣应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