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李某甲,女,1952年8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保莉,女,1968年12月2日生。被告李某乙,女,1950年4月25日生,汉族。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7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350元(原告李某甲已预交诉讼费2700元,多交纳部分1350元退还原告李某甲)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杨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