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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李某甲,女,1952年8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保莉,女,1968年12月2日生。被告李某乙,女,1950年4月25日生,汉族。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7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350元(原告李某甲已预交诉讼费2700元,多交纳部分1350元退还原告李某甲)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杨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