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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曾用名王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王某乙挂靠在济南金龙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济南货0001号船舶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金7.2万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王某乙挂靠在济南金龙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济南货0001号船舶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王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