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明玉与刘晓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玉,刘晓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000号原告王明玉,男,回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刘晓兰,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伊宁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责人孔德森。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明玉与被告刘晓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明玉于2015年9月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王明玉负担。审判员 孟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