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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霍士勇与王安祥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士勇,王胜利,王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霍士勇,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安祥,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木兰县交通局局长,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士勇与被执行人王胜利、王安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由担保人木兰县水务局给付欠款本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计51+519.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