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1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凤阳县府城双高种子超市与刘兆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府城双高种子超市,刘兆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174-2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府城双高种子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春路。被执行人:刘兆魁,凤阳县红心镇政府工作人员。凤阳县府城双高种子超市申请执行刘兆魁、刘春光、刘兆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兆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兆魁立即给付申请人凤阳县府城双高种子超市种子款1116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永萍系被执行人刘兆魁配偶,张永萍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可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