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先云与张宏、汤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云,张宏,汤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295号原告:张先云,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汤林生,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云诉被告张宏、汤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先云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