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宝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63号罪犯王宝,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津法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王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宝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