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顾某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在家人劝说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勤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