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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白山市吉信融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 路艳、隋振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吉信融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路艳,隋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293号申请人白山市吉信融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路艳,地址浑江区。被执行人隋振宇,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白山市吉信融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路艳、隋振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路艳隋振宇应支付申请人白山市吉信融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款44618.0元,承担执行费569.0元。现因被执行人路艳隋振宇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2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