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8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蒲彤伶与孙永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彤伶,孙永安,张秀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8802号原告蒲彤伶,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孙永安。被告张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彤伶诉被告孙永安、张秀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彤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彤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彤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蒲彤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