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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8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蒲彤伶与孙永安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彤伶,孙永安,张秀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8802号原告蒲彤伶,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孙永安。被告张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彤伶诉被告孙永安、张秀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彤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彤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彤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蒲彤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