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卫林与宣勤广、周长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林,宣勤广,周长海,钱忠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61号原告:卫林,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宣勤广,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周长海,男,汉族,1950年8月23日出生,住含山县。被告:钱忠双,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含山县。原告卫林与被告宣勤广、周长海、钱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林、被告宣勤广、周长海、钱忠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林诉称:2011年9月23日,宣勤广因承包工程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000元,按月付息,出具了借条,并有周长海、钱忠双签名担保。此款经数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宣勤广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周长海、钱忠双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宣勤广辩称:借款30000元是事实,但已给付10000元。周长海辩称:宣勤广还10000元,我不知道,但在我帮助催要下,宣勤广一次性付了5000元利息。钱忠双辩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名。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宣勤广因工程周转资金需要,向卫林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000元,按月付清,出具了借条,并由周长海、钱忠双签名担保。借款后,宣勤广按月连续给付5个月的利息共5000元,此后在周长海帮助催要下,宣勤广又一次性给付5000元利息。此后本息一直未付,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卫林提交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载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宣勤广因工程资金周转向卫林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双方无争议,宣勤广依法应予归还。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卫林依法可随时催要,宣勤广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利率2011年9月23日为年利率6.56%,原、被告双方约定30000元月息1000元,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26.24%,故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周长海、钱忠双对上述借款签名担保,对担保形式、担保范围未作约定,依法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且对担保的债务本息及诉讼费用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故对卫林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借款3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对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勤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卫林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26.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10000元利息应从中扣除);二、被告周长海、钱忠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宣勤广、周长海、钱忠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建附:法律文书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