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步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