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本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本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298号罪犯刘本君,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1日,四川省大竹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刘本君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1)大竹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本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罪犯刘本君于2011年12月2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8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本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罪犯刘本君应于2018年6月1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刘本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110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获得积分12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本君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110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获得积分12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罚金缴纳单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本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本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