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陆月南与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月南,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陆月南。委托代理人戴莉,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梦舒。被告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法定代表人孙国云。原告陆月南诉被告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金梁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月南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莉、金梦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月南诉称:原告于2009年进入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清洁工,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4月至5月的工资2827.5元未付,原告至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并作出常劳人仲不字(2015)第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2827.5元。被告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起诉事实真实,欠款金额正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7日登记设立,在相应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载明该公司的授权联络人为朱梅英。陆月南于2009年进入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清洁工。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份停产并出具结欠工资清单一份,确认结欠陆月南2015年4月份工资1577.5元、2015年5月份工资1250元,合计2827.5元,朱梅英在该结欠工资清单上签字确认。审理中,本院向朱梅英进行了调查,朱梅英表示,其是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的主办会计,其于1988年进入常熟新世界包袋饰物有限公司工作,到2002年,该公司的老板新设了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于是其调到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工作。关于庭审中原告出具的由其签字确认的结欠工资清单是真实的,这个清单是会计袁丽芳制作的,袁丽芳制作好后将这份清单给了公司副总陆宏波,陆宏波本来准备在上面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但由于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建华(法定代表人孙国云的弟弟)是无锡人,公章由孙建华保管,盖章比较麻烦,所以陆宏波让其在上面签字确认。这张结欠工资证明是真实的,被告公司在5月底停产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有593人,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二十余名员工由于过了退休年龄,仲裁不受理,所以到法院来起诉。公司的善后事宜老板委托一个姓周的律师在处理。被告公司与正式员工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公司为正式员工都交纳了社保。工资都是银行转账支付的,每月28日发上一月的工资。所有员工4月份之前的工资都发清了。审理中,本院还向蔡翊婷进行了调查,蔡翊婷表示,其是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的人事,朱梅英是该公司会计,公司结欠包括原告在内等二十余名员工工资的事情属实,公司共计600人左右,除本案所涉的二十余名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外,其余人员2015年4、5月份的工资都已经发放了,公司现在所有事情都委托给周建军律师了。审理中,本院还向周建军进行了调查,周建军表示,其是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月南等二十人起诉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由于公司没有委托其,故其无法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但是相应的情况其是清楚的。该公司确实结欠上述二十余人4、5月份的工资,公司对朱梅英签字确认的结欠的工资明细也是认可的,公司可以在该工资明细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除上述二十余人外,其余的员工都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并经调解,相应的4、5月份的工资已经发放。另查明:2015年7月1日,陆月南、马彩珍、费伟玉、霍美云、戴卫英、谢建英、朱丽玉、顾金妹、戴月芬、顾建明、顾建中、曹桂芬、石林生、姚林保、杨永祥、高聪琴、李泉兴、陈丽娟、邵金花、奚杏芬、倪永生、蔡桂芳等22人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5月份的工资合计48828.41元(其中陆月南、费伟玉、霍美云、戴卫英均为2827.5元、马彩珍为1384.13元、谢建英为1454.93元、朱丽玉为653.76元、顾金妹为1083.25元、戴月芬为1993.04元、顾建明为3600元、顾建中为1752元、曹桂芬为1233元、石林生、姚林保均为2665元、杨永祥为1878.04元、高聪琴为1856元、李泉兴为3760元、陈丽娟为1438.63元、邵金花为1419.63元、奚杏芬为1856元、倪永生为2046元、蔡桂芳为4780元)。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由于上述22人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资格,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结欠工资清单以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予以保护。根据被告出具的工资结欠清单,被告确认结欠原告4、5月份工资合计2827.5元,审理中,被告对原告诉请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陆月南工资28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25元由被告常熟威特波浪袋物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缪译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