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楚改芝与李积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楚改芝,女,汉族,1935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积民,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积民银行存款2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