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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和德记与杜勇、王保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德记,杜勇,王保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282号原告和德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宪伟,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勇,农民。被告王保贤,约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德记诉被告杜勇、王保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德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和德记交纳。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