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0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红义与被执行人张俊广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503-1号申请执行人崔红义,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崔大晁村105号。身份证号41052719700219671X。被执行人张俊广,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县中路1号院1单元5楼501室。身份证号:4109221979021116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503-4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07日向被执行人张俊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广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1201011007399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