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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兵、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兵,余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55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鲁礼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兵,男。被告:余蓉,女。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兵、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胡兵、余蓉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