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娜与被告魏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娜,魏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陈娜,女。被告魏钢(位钢、魏志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娜与被告魏钢(位钢、魏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娜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