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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娜与被告魏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娜,魏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陈娜,女。被告魏钢(位钢、魏志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娜与被告魏钢(位钢、魏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娜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