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商初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5)滕商初字第578-2号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盈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跃,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翠。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滕商初字第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李政洲名下的鲁D×××××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山东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