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何某某,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其无离婚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汤 凯审 判 员 周启印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尹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