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陈某某,男,35周岁,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吉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解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