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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李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0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肖,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被告:赵某,男。系李某之夫。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某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88号某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产予以查封。上述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