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来来与赵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来,赵玉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赵来来(赵玉来。委托代理人:王效贤(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来来与被告赵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来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来来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