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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官福威、上官光宇与上官光宇、金兰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福威,上官光宇,金兰妹,上官光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23号原告:上官福威。委托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官光宇。被告:金兰妹。被告:上官光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福威与被告上官光宇、金兰妹、上官光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福威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官福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官福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