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秉兴与周惠明、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432号原告杨秉兴。被告周惠明。被告周浩。原告杨秉兴与被告周惠明、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士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秉兴、被告周惠明、周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秉兴诉称,2010年11月3日至2012年10月22日期间,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4万元,并出具借条5份。后被告归还28万元。2013年5月4日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6万元,因被告迟迟未还款,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96万元。被告周惠明辩称,确实尚欠原告96万元,同意归还。等被告收回外借的钱之后再还给原告。被告周浩辩称,确实尚欠原告96万元,愿意归还借款,至于怎么还现在也不好说。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惠明系原告表妹的女婿,两被告系父子关系。2010年11月3日,被告周浩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1年5月5日归还。2011年2月17日,被告周浩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1年9月24日,被告周浩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2年8月15日,被告周浩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上述借款双方均口头约定月息3%。2012年10月22日,被告周惠明向原告借款2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后被告归还28万元。2013年5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抵押返款协议,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6万元。因被告未能还款,为此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清单、存款信息、房屋抵押返款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等证据为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96万元,两被告亦表示同意归还,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惠明、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秉兴借款9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0元,由被告周惠明、周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士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