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守泉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泉,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503-1号申请执行人孙守泉。被执行人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宋家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敦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守泉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守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