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杨献与梁盛全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献,梁盛全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杨献,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苏超家,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盛全,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北流市。原告杨献与被告梁盛全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献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献负担。审判员 伍瑞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森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