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帖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2006年至案发任韦林镇西池村党支部书记职务。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因本案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2006年至案发先后任韦林镇西池村党支部委员、村会计等职务。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因本案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5)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同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6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案发,帖某某、李某某在申报移民后期扶持登记过程中,虚报假冒移民身份,套取移民后期扶持款共计48000元。被告人帖某某共计贪污24000元,其中14236元用于该村村务支出,个人实际占有9764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共计贪污24000元,其中12122元用于该村村务支出,个人实际占有11878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在2006年移民“双核”(核实移民身份、核定移民人数)登记工作中,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利用其受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移民“双核”登记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申报移民后期扶持登记过程中,虚构移民身份,骗取移民后期扶持款。被告人帖某某于2006年12月20日将其全家五口人登记为移民,骗取移民后期扶持款24000元,将其中14236元用于该村村务支出,个人实际贪污9764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12月20日将其全家五口人登记为移民,骗取移民后期扶持款24000元,将其中12122元用于该村村务支出,个人实际贪污11878元。另查明,被告人帖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接受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询问时,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接受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询问时,亦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分别向大荔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案款人民币24000元。同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涉嫌贪污罪案件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中国共产党韦林镇委员会证明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帖某某,男,生于1966年04月29日,身份证号码61212719660429763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大荔县韦林镇西池村六组,农民。2006年至2014年10月任大荔县韦林镇西池村党支部书记。2、中国共产党大荔县韦林镇西池村支部委员会证明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06月26日,身份证号码61212719620626761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大荔县韦林镇西池村三组,农民。2006年至2009年任西池村党支部委员,2009年至2015年3月任韦林镇西池村会计。3、大荔县移民局关于帖某某移民身份复核情况的说明及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登记册、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帖某某一户5人不是移民,不能享受移民直补政策,不能领取移民直补资金;2006年12月20日,帖某某一户5人登记为移民,从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领取移民后扶款24000元。4、大荔县移民局关于李某某移民身份复核情况的说明及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登记册、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一户5人不是移民,不能享受移民直补政策,不能领取移民直补资金;2006年12月20日,李某某一户5人登记为移民,从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领取移民后扶款24000元。5、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帖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案款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案款人民币24000元。6、移民登记、发放情况。证实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领取的部分移民后扶补贴资金。7、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书写的悔过书。证实被告人认罪、悔罪。(二)证人证言。证人靳建民(系西池村村长)证言。2008年11月当选村长一直到现在,他村的支书帖某某和会计李某某,这两个人手里都有因村上的事情开支的票据,他知道帖某某和李某某手里大概有好几万元的票据,大概三到五万元。(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帖某某供述。2006年国家对移民进行扶持,统一安排以村为单位进行移民双核登记工作,他们村由他和会计李某某负责,在进行三榜公示后确定移民身份,他和李某某在他家商量,把他家和李某某家也都登记成移民,他两家本不是移民,他家五口人,李某某家也是五口人,李某某在填写最终确定的移民登记表时,就把他两家人都登记上了,县上也审批通过了,他家5口人,每人每年享受600元补贴款,到现在领取了8年,大概是24000元。这部分钱没有交村财务,在他自己手上。再是西寨乡因为移民的问题出了几个事情,他也想把移民后扶款取掉,但一直没有合适机会。这几年为了村上的美丽乡村建设,他支出了14236元,有14张票据。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6年6月份,县上在确认登记移民后扶对象过程中,有一天,村支书帖某某和他在家商量,给帖某某家和他家都虚报上,然后他就将登记表造好,帖某某签字后,过了一段时间,县上审查通过了,他家5口人就享受移民后扶款,每人每年享受600元,从2006年一直到现在,共计2400元。近几年村上安排他搞美丽乡村建设,开支了12122元,共26张票据。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帖某某、李某某利用其受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移民“双核”登记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移民后扶款,除用于村务支出外,剩余部分款项个人予以贪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帖某某接受询问时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帖某某贪污数额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并积极退赃,对其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帖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帖某某违法所得9764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1878元,依法予以追缴,由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发印审 判 员 严 伟人民陪审员 严永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红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