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92号原告:蔡某甲,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蔡某乙,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