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生,户籍地址: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5元,保全费120元并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的财产人民���106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