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凯与区小连、汪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区小连,汪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579号原告:王凯,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李德路、黄雅程,分别系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区小连,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广西平南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汪领,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区小连、汪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为2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