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吉文、黄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吉文,黄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33号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50号办公综合楼5-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904326-3。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吉文,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容,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所同曾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吉文、黄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杰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文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