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某号。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家属院。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魏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扣除谭某某垫付给魏某某2015年3月至5月生活费4500元,兑付给谭某某案件款实为15500元部分执结完毕,剩余部分执限内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的魏某某工资到期扣划后再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源: